二是国际标准化组织(ISO)给标准所作的定义,即:“标准是由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,共同合作起草、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,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,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”。
三是1983年我国对标准的定义,即:“标准是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。它以科学、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,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,由主管机构批准,以特定形式发布,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”。
目前,我国对标准概念的定义和解释,以1996年修订的国家标准《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:《基本术语》(GB3935.1)给出的标准定义为准,即:“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,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、导则或特性的文件,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,以科学、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,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”。
标准有哪些特性:从标准的概念上可以看出,标准具有前瞻性、科学性、民主性和权威性四种特性。
在工程建设领域,标准、规范、规程是出现频率最多的,也是人们感到最难理解的三个基本术语。标准的概念前已述及,按照《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:基本术语》(GB3935.1)的规定,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,对设计、施工、制造、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;规程是对作业、安装、鉴定、安全、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。
标准、规范、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,习惯上统称为标准,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。当针对产品、方法、符号、概念等基础标准时,一般采用“标准”,如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》、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、《道路工程标准》、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等;
当针对操作、工艺、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,一般采用“规程”,如:《钢筋气压焊接规程》、《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》、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》等。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,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、习惯不同,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,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。